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,建立良好学风,提高人才培养质量,根据教育部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》《js33333金沙线路检测学术道德建设管理办法》等文件有关要求,特制定本细则。
第二条 学位申请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,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,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。
第三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学术道德、学术规范教育,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,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、学位论文的真实性与原创性进行审查。指导教师是学位申请人学术道德规范教育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。
第四条 凡向我校申请博士、硕士、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、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/毕业设计(统称为学位论文),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,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。
第五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:
(一)购买、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;
(二)由他人代写、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**写的;
(三)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;
(四)伪造数据的;
(五)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。
第六条 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,由学位申请人所在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调查取证,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校学术委员会,校学术委员会依据本细则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审定。
第七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
(一)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出现第五条所列情形的,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直至开除学籍处理;已经获得学位且情节严重的,可以依法撤销学位,并注销学位证书;属于在职人员的,应将情况通报其所在工作单位。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,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;
(二)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、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的人员,属于本校在读学生的,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、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;属于本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,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;
(三)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、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,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,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、暂停招生、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。情节严重的,给予记过、降低岗位等级直至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;
(四)学院制度不健全、管理混乱,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,减少相应学科、专业招生计划直至停止招生,并对该学院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;
(五)学位申请人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触犯法律者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第八条 对学位申请人、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,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。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,可以依法提出申诉、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。
第九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,原《js33333金沙线路检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细则(科大政发〔2015〕57号)》同时废止。